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837 | 发文字号: | 鄂州发改服务〔2021〕303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失效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助力我市“武鄂同城、城乡融合”,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起草了《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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