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20年,我市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关于落实理顺居民用门站价格政策合理疏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先后建立非居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5年6月,省发改委下发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市要落实国家及省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抢抓下半年政策“窗口期”,加快推动联动机制建立和气价矛盾疏导工作,以降低和消除‘气价倒挂’问题为核心,尽快制定气价改革方案并上报当地政府。
为响应省发改委要求,结合鄂州实际情况,市发改委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中“已有联动机制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的规定,起草鄂州市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该方案重点从联动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幅度、联动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
一、联动范围
原机制:仅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联动。
调整后: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居民、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核心原因:原机制未考虑居民用气缺口需采购非居民、LNG等高价气的成本,导致企业亏损;调整后符合省价格联动机制文件规定,且能覆盖实际采购成本。
二、联动公式
原机制:价格调整额=(计算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基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调整后: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核心原因:按省文件要求将门站价格替换为采购价格,新增“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更精准疏导上游价格变动情况。
三、联动方式与幅度
原机制:上游综合门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0.1元/m3时,启动联动机制调价程序。
调整后:无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随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气价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居民气价下调及非居民气价调整幅度不限。
核心原因:及时疏导终端气价矛盾、保障供气稳定,同时通过限制居民气价涨幅,减轻居民用户负担。
四、联动程序
原机制:天然气调价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因输配气成本变化调整时,需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调整后: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按已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直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再开展定价听证。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核心原因: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常态,优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调价效率,同时明确配气价格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能及时反映企业成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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