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凤凰广场等五座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城发智停文〔2024〕4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鄂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价服﹝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凤凰广场停车场、市发展大厦停车场、市交通大楼西侧停车场和市博物馆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工作日白天7:00(不含)--晚上19: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6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4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8元;
2、工作日晚上19:00(不含)--次日7: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
3、双休日和节假日: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在实施收费前,你公司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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