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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3841 发文字号: 鄂州发改体改〔2020〕17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直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市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并转各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为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中介服务透明度和服务效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和群众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事项清单标准化。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和向社会发布《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一服务事项的设立必须有法定依据,法定依据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严格控制新增服务事项,确需新增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对应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的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相应明确每项事务是由审批部门委托还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推进选择中介机构标准化。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中的中介服务平台(注:在建中,建成后由市发改委另行通知),实现选择中介机构“一网通办”。申请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从平台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主动登记入驻中介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介机构进驻中介服务平台,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机构数量。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从中介服务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类别和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另行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推进中介服务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交易、网上评价,构建网上“中介超市”。

  三、推进服务指南标准化。服务指南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的具体标准,由中介机构会同相应行业协会制定。每项中介服务都要制定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明确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根据管理需要,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导对服务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中介服务合同规范制作。

  四、推进服务时限标准化。中介机构为申请人或审批部门提供服务,必须实现整体提速、限时办结,公开服务时限承诺,根据申请人或审批部门的要求协商进一步压缩时限,最后通过合同约定。审批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根据服务类别、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服务时限。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环评、能评、地质评、水保评、气象评等)、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支持和鼓励申请人选择能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

  五、推进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在中介服务平台和收费场所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申请人可通过“价比三家”选择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支付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部门预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监管,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六、推进监督管理标准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有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违规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业务特点与行业要求,建立健全以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为主体的四方监管考评机制,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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