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5-20491 | 发文字号: | 鄂州粮食文〔2015〕24号 | 发文日期: | 2015年05月0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粮食局 | 发布日期: | 2015年05月0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根据《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征求新增市县级粮食储备规模意见的函》(鄂粮函〔2015〕18号),我局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的意见,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增市级粮食储备规模的意见
地方储备粮油是各级政府调节本区域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将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落实情况作为粮食安全首长负责制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镇人口比例不断提高,至2014年末,城镇人口达67.32 万人,按三个月人均消费粮食(原粮)30斤/月计算,应建立市级粮食储备规模6058万斤,而我市现有市级粮食储备粮规模1700万斤,与之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同时因我市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生态农业的迅速发展,农户储粮水平会逐年下降,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就新增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问题,我们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意见是按省核定的市县粮食储备新增规模的下限计划予以落实。市财政的意见拟新增市级粮食储备规模1000万斤。
二、新增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及资金来源
市级粮食储备补贴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我市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64万元,该规模是2011年省财政依据当年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率、市县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第三轮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和粮食直补经费核定的,并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本次新增的市县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费用补贴,按照鄂粮函〔2015〕18号文件精神,由地方财政负担。新增市级储备粮2100万斤,年需增加利费补贴支出386万元(其中:利息补贴155万元,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231万元),粮食风险基金年收支缺口386万元左右,若新增市级储备粮1000万斤,年需增加利息补贴共184万元,(其中:利益补贴74万元,保管及轮换费用补贴110万元),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缺口184万元左右,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从市财政预算中解决。
鄂州市粮食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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