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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鄂州境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3840 发文字号: 鄂州油气管道[2020]1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0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年01月08日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鄂州境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长效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关于印发<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鄂州油气管道发〔2017〕1号),现就鄂州境内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按照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调整为: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市发改委的副市长担任,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鄂城区人民政 府、华容区人民政府、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海事局鄂州海事处、市国网鄂州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市发改委依法主管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区管道 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的 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履行长输管道隐患整治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油气长输 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 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 油气长输管道各类损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 安秩序,加强对各级公安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落实管片民警对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监管执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鄂州市过境油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对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用地预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新隐患,加强对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油气输送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市住建局要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向管道所在地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项目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并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和政策,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或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监督检查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油气输送管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严格属地监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属地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主要领导,是属地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属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要将油气管道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认真落实目标任务,厘清各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狠抓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努力编织起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保护责任网。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管道企业强化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和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原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管道企业要加强管道线路巡查,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管道保护部门报送新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破坏损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巡护和检查,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管道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同时要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安委会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五、严格控制油气输送管道规划红线管理。按照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分送鄂州市过境油气输送管道走向示意图及竣工测量图的函》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统筹管道建设规划,加强管道竣工测量图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路网规划等的衔接,已纳入油气输送管道用地的,不得擅自变更土地规划和用途,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用地规划、审批。各市直(各区)部门在实施项目行政许可时,要根据鄂州市过境油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对在油气输送管道中心线两侧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项目行政许可等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新隐患。

  六、依法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管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一是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是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是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七、强化高后区管理。管道企业要定期对油气输送管道进行高后果区识别与风险评价工作,落实落细管道高后果区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加大对高后果区巡检密度,确保无盲区、无死角;二是建立高后果区基本情况及人防、物防、技防相应管控措施;三是建立高后果区管段内、外检测缺陷和运行情况;四是周期性开展入户走访宣传;五是对高后果区警示牌明确“区长”、治安管片民警等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摸排,重点摸排油气输送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道路桥梁、地质灾害区、河流、高后果区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

  八、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上报制度。管道企业要足额配备专职巡护人员、交通工具、巡护设备、材料,加强日常巡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拥有跨市重要支干管道的企业,要普遍建立企业领导轮流带队巡护制度。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当场处理困难的,要立即组织现场看护,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管道企业对口头上报的安全隐患应于二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

  九、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销号制度。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导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督查制度,要督促管道行业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部署开展企业自查、部门督查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对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 问责。对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上报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安全隐 患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隐患排除后,管道企业应当于六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销号。

  十、建立市区预防和应急联动。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鄂州油管道发〔2017〕2号文印发了《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管道隐患安全预防和应急管理,将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结论提出的高风险段、高风险因素和缺陷情况作为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的重点预控对象,加强应急数据准备,做好应急资源准备,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地企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把油气输送管道应急预防和处置纳入市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

  十一、加强管道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管道保护和应急处置安全知识的宣传,广泛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和公益广告平台,宣传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知识和应急知识。同时要在管道沿线设立警示标识和提示,宣传管道保护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十二、设立管道非法违法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参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管道非法违法建设、运行、第三方破坏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要依据地方实际设立油气管道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打击管道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第三方破坏行为,加强管道保护,减少管道破坏行为,提高管道安全运行水平。

 

  鄂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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