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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03837 发文字号: 鄂州发改投资〔2020〕24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发改、住建、财政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0〕300号)精神,为进一步帮扶全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推进国家、省各项政策要求落实落细,在前期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加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 

  (一)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机关驻鄂州机构和国家部委、省厅局直属高校、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企业,按规定执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关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 

  (三)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四)各地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1个月的(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2个月的,可申请半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加大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好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责任单位: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加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 

  (七)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转租、分租情形,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市场监督部门依法严格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引导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通过出租人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方式,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调工作,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政策落实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抓好政策贯彻,将政策落实效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于8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市有关部门联系人: 

  市发改委投资科颜永航  027-60830233 

  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秦永启  027-60670781 

  市财政局法规综合科刘金鑫  0711-3388690 

  市商务局内贸科卢旬  027-60265510  

  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徐刚  0711-3708070 

  市政府国资委产权科刘雪芬  0711-3388655 

  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驰  027-56929316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科冷凯  027-60670256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一科杨可君  027-53083301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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