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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603 发文字号: 鄂州粮食文[2014]20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失效日期: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常轮常新,依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363号省长令)制定《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望遵照执行。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2014年4月28日 

  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为依据,粮食储存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即当年收购的储备粮在第二年(储存期一年)或第三年(储存期二年)轮出。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承储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和粮食应急需求进行审核,由市粮食局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市粮食局。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轮出的粮食应当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销售。轮入粮食可以通过符合资质条件的政策性粮食交易市场公开采购,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购进。轮换出库时,应当按《湖北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之前,由市粮食局组织技术人员对承储企业仓库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查,确保承储企业的仓库条件。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向市粮食局提出确认书面申请,市粮食局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新粮的质量,由市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由市财政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按一定比例包干到承储企业。 

  (一)储存一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按6元/百斤的费用补贴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不给予价差亏损补贴。 

  (二)储存二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轮换费用按6元/百斤补贴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价差亏损根据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储备粮轮出年与存粮生产年限之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增幅额5元/百斤以上的,价差亏损补贴按增幅额65%的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增幅在5元/百斤及以下的,价差亏损补贴按3元/百斤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 

  (三)储存三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入粮食按轮出粮食的库存成本记账。若需提高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承储企业根据市财政局文件核定的成本记账,同时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设定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市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市级储备粮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实行“先款后货”,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归还市农发行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货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储存贷款。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期间,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并及时、准确地报送市级储备粮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计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的; 

  (二)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以陈粮冒充新粮,套取轮换费用补贴的; 

  (四)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库点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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