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9799 | 发文字号: | 鄂州发改环资〔2017〕273号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7年10月13日 | 效力状态: | 失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10月13日 | 失效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和放管服工作要求,结合鄂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以下简称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文件精神,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社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开发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双控”指标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能耗水平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属省直部门或跨市州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未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市直部门和跨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外,其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市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文转报;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区级项目,由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节能报告分析评价对“双控”目标的影响应引用每年初省、市逐级下达的目标,不能满足“双控”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第八条 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省、市下达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重点用于保障新上项目的用能权。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以市、区(开发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为能源利用上限。市、区(开发区)应合理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时序,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采取淘汰落后、产业升级、减量置换等措施为新上项目腾出用能空问。
为满足个别确有必要建设的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可采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购买能源消费增量调剂指标。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本地区上季度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汇总本市上季度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原节能审查单位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北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鄂州”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鄂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十三五”期末。原《鄂州市实施<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细则》(鄂州发改环资[201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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