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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036 发文字号: 鄂州发改办〔2019〕150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6月19日

 

  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使用自来水,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成绩突出和效果显著者经过考核后按本《办法》给予节水奖励。

  第三条  实行节水奖励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

  2.有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根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先进合理的用水定额,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按年下达执行的用水计划指标;

  3.有健全的用水规章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完成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节水措施落实,有完整的用水量记录,可以考核节水量,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有节水网络和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

  第四条  节水量计算:

  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指标或定额指标的差额为节水量。

  计算公式:节水量=(产品单耗定额-实际单耗)×产品产量

  其它行业计算节水量时,可根据不同的考核计量单位,参照上式计算。

  第五条  节水奖金计算:

  1.使用自来水节水奖金额等于节水量乘本市自来水价格,节水量在15%以下者奖金额按20%提取,节水量在15%以上者(含15%)奖金额按节水量的30%提取。

  2.使用自建设施供水节水奖金额等于节水量乘成本价,按节水量的30%提取。

  第六条  奖金来源:

  企业(含供水企业)的节水奖在节约的水费中开支,计入成本;部队、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所有单位的节水奖,都要专项列支。

  第七条  市节水办对节约用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对节水工作有发明创造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有显著贡献和科研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年度进行评比,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费用由超计划加价收费、节约用水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水资源费中列支。节水奖励直接发放给从事节约用水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也是节约用水的执行单位。如因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企业售水量,可将节水量视同售水量。

  第九条  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每年核定一次,用水单位由于生产任务增减或生产工艺变动,需调整用水计划或定额时,应及时向市节水办申报,经审批后按新定计划或定额考核。没有及时申报或无故停用已建节水措施的单位,不得提取节水奖。

  第十条  凡提取节水奖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节水奖励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列支的节水奖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多提取的节水奖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节水办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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