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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6-09-26
 

中储粮鄂〔2016〕166号

关于启动2016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和做好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农业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经报请国家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定于2016年9月23日在我省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2016年第一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336家(详见附件1),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在当前粮油市场形势复杂和今年我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全力做好今年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具有重要意义。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

二、严格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时间和库点确定

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预案》要求实施收购。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收储库点按照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在库内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2016年9月23日以前和2017年1月31日以后收购的以及预案执行期间未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均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预案启动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骨干收储企业要立即开秤收购,其他收储库点要及时跟进。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应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申请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三家”)要按照《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规定,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共同审核推荐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储存库点。对中储粮直属企业租仓和地方国有委托库点,收购启动前,“三家”要共同督促收储库点做好仓容、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一卡通”系统配备、人员等准备工作,并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验收,验收达标的可即时启动收购;对于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和中粮、中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的租仓库点,收购启动前,除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外,中储粮直属企业还要就抵质押、推荐函、担保、派驻人员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达标的方可启动收购。以县为单位,符合预案规定有租赁社会仓容收购国家最低收购价粮资质的相关企业,只有在当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方可启动租仓收购。本次公布的83家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租仓收储库点,有关承租企业要严格按照国粮检〔2016〕10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所有条件具备后启动。

三、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8元,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储粮分公司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质价政策公告牌和停收公告牌样式(见附件2、3),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此规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及其收购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相应进行公告。

收储库点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相关举报电话等信息。摆放中晚籼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各收储库点必须配备有效清杂整理设备,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标准,清杂设备配备不到位的不得启动收购。各收储库点检验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相对固定,收购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收购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做到操作规范,结果准确,责任可追溯。对于非标准品中晚籼稻,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入仓水分不得超过我省安全储存水分标准。“三家”要共同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不得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及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放宽质量标准收购、非标准品不经整理达标入库等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做好中晚籼稻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十堰市,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划转到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承贷企业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要切实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的,由“三家”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收购进度发放贷款,杜绝盲目、超过正常需要发放铺底资金和后续贷款;要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采取有效合规的措施,确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2分/斤,其余0.5分/斤要统筹用于验收、检验、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委托收储企业的中晚籼稻保管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企业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五、严控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和储粮安全

(一)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防控措施

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除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须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如出现损失,先用委托收储企业的保证金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费用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赔付,对拒不赔付的,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保证委托收储企业正常保粮费用开支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保管费用中暂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企业总部出具统一的担保函,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审查备案。

上述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收购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收购、保管合同上签字盖章,实行三方共同监管。

(二)规范运用收购“一卡通”系统

参与托市收购的所有库点,必须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并规范使用,严格粮食收购业务流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加强对各层级人员的操作培训,确保通过系统的规范运行,防控各环节风险。“一卡通”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设备维护由中储粮分公司协调设备提供商和相关配套设施单位提供保障。收购系统要求售粮人的人员信息与银行信息相匹配,并要做到持证、持卡售粮,为便于农民顺利交售粮食,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各收储库点要通过多方渠道提前做好售粮宣传和引导,统一制定库区粮食入库操作流程和公告,确保农民有序、快捷售粮。为避免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收购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三)规范收储行为

各收储库点必须严把收购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等级差价和水杂增扣量办法执行。严禁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鼓励采取预约交粮等方式组织农民有序交粮。中粮、中纺等央企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的,要严格按照国粮检〔2016〕106号文件要求,规范租赁行为,不得出现名租实委“假租仓”,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到“自收、自储、自管”,对收储履行第一管理责任。同时,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派人进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四)共同组织好验收工作

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过程中的数量、质量预验收。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由粮食部门牵头,中储粮和农发行共同参加的预验收工作专班,加强对各收储库点的收购过程监督。对发现收购数量、质量和政策执行方面有问题的库点要立即停收整改。预验收间隔时段不得超过3天,预验收人员要在预验收表上签字负责。

收购后的数量质量验收,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中纺等央企收购的粮食由中储粮分公司组织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验收;其他企业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三家”共同验收,质量由“三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包括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建立质量验收档案,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将对“三家”共同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要建立验收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如验收出现较大争议,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或湖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质量复检,根据复检报告作出裁决。要严格验收程序,并把握验收节奏。粮食收满一仓后,收储企业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检验,依据检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不得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验收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等收购结束后突击验收,验收结果要在预案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中储粮分公司。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必须责成收储库点及时整改,并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出托市收购范围。

(五)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对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共同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地方“三家”要建立联合监管责任制度,共同协调,向每一个委托收储企业派驻监管员,专职负责所驻企业的全部监管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委托收储库点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仓库点行使监管责任,防止出现委托收储企业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损失;中储粮分公司重点对自有及租仓库点和中粮、中纺等央企的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行使监管责任。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六、规范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预案》执行期内收购进度实行日报。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本库及所属实际储存库点前1日收购进度上报对口承贷和监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汇总本企业及监管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进度后于上午11:00前上报中储粮分公司。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的市(州)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上报最低收购价粮收购数量,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各市农发行要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变化,为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预案启动期间,各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籼稻轮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积极入市收购轮换粮;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组织外销和供应市场。各级农发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八、加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收储库点要加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强化领导,增强做好舆论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加强同地方主流媒体联系,做好政策解读和一些热点问题回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对涉及托市收购的新闻宣传事项,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要健全舆情监控、研判、应急响应机制,新闻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认真把关、指定人员发布;涉及全局性重大敏感问题的信息发布,要及时报上级审核。

九、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晚籼稻收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晚籼稻收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过程中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市场价格及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意见和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等工作,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各级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及信贷资金安全;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

收购期间,省直有关部门将与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省分行组成巡查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巡查、督察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收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县)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农发行及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收储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套取补贴、收“转圈粮”和阻碍出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按照《预案》、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政策严格落实。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预案》和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

1、湖北省2016年第一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

2、2016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3、2016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停收公告牌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物价局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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