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市直部门,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鄂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鄂州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鄂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一般指规划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不含乡村集体产权土地用地。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公共电网指10千伏及以上供电接入点,含变电站、环网柜、开闭所、电杆、配电室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不同类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二章 分担界面
第五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区划内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六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储备土地项目”)费用(含电缆管沟管廊等)纳入土地开发成本,由政府承担投资,不得由供电企业另外负担。
储备土地指区(含区)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用户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同类型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详见附件2。
超出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或在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完成后的新增开发项目,不在储备土地项目实施范围内。
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电力接入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用户须据实申请报装,受电变压器容量要与用户报装容量相匹配,否则政府或供电企业可强制调整供电方案,以避免投资浪费。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公共开关站、前置环网柜、分接箱等设备。
园区及工商业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至用户建筑红线外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或用户建筑红线内分界开关站等设备。
第七条 除低压小微企业、储备土地项目以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以下简称“非储备土地项目”),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
电气工程包括供电电源的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用户接入方式、配电所及环网柜接线方式、设备选型等;土建工程包括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区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土建工程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实施;电气工程委托供电企业开展实施。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承担的,应健全资金拨付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不得由承建企业垫付资金。
供电企业负责设立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对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资金监管。各区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制定《地块电力接入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启动前,各区土地储备部门按预算金额的80%预拨付至供电企业专项资金管理账户,执行过程中再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分期拨付。
2021年3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应承担的主体(属地区政府或土地运作主体)安排相关费用。
第九条 低压小微企业和非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按照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供电企业要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加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建设。
(三)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投运。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项目启动。各区政府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及时对接供电企业申请电力接入建设。
(二)协议签订。各区政府分别与委托单位协商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土建、电气)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建设范围、工期时限、款项支付进度等内容。
(四)接入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其中,涉及土建工程,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有效衔接。
(五)工程验收与投运。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资料、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六)电力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量实际及有关规定办理结、决算及审计,各区政府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相关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
第十二条 非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参照储备土地项目执行。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相关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相关技术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五章 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
第十四条 政府委托供电企业建管的项目建成通电后,符合国家电力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电力接入工程相关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签订所有权移交协议。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以上项目不含经政府认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第六章 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一规划,打包建项,由土地成片开发实施主体会同政府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方案,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储备土地成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实施细则(试行)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附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2.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3.建设技术标准
4.鄂州市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图
5.电力接入工程前置条件书
附件1:
10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1.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的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架空公用线路
图1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10(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图2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2.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分界开关站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电源线路接入分界开关站的连接点(35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上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分界点
图3电缆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10(2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图4电缆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附件2: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标准应以满足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本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储备土地的一般用电情况,确定了配套电力接入的一般原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其中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含自备发电机组或非线性负荷的特殊用户等需单独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方式。
一、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变电站或环网单元的不同母线段;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者应采用110千伏变电站专线接入;地上建筑面积100 万平方米及以下者宜采用10千伏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必要时也可采用10千伏专线或公线接入。
二、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单回路供电,具体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并按照《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者宜采用110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10千伏专线或公线接入范围为10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 10万平方米及以下采用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具备35千伏供电条件的区域,地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至40万平方米之间的也可采用35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
商服用地供电标准
(S为地上建筑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电压等级 |
接入方式 |
地上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110kV |
专线 |
S≥30 |
35kV |
专线 |
40≥S>10 |
10kV |
专线或公线 |
30≥S>10 |
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 |
S≤10 |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项目供电标准(供电电压等级、接入方式等)应根据工业产业类别、招商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收储验收前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会同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确定。
四、其他原则
供电企业在制定电力接入方案时,应严格按照《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就近接入公共电网。因电力接入工程引起的上级公共电网的建设改造等,由供电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和实施。
划拨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参照商服用地项目标准执行。施工用电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单回路10千伏供电,接入方案应考虑与终期供电方案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
缆化区域内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缆化区域外根据地域情况,原则上采用架空方式接入;需提高建设标准或存在个性化需求等情况,按“一事一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附件3:
建设技术标准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
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
5.《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2012)
6.《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9-2014)
7.《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16)
8.《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11.《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
13.《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
附件4:
鄂州市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图
附件5:
电力接入工程前置条件书
地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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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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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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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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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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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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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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