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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1-10-12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行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对未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湖北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六条 备案要求。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果,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监测、核查。

第九条   属于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为60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分两批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附件3);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结果报告书(详细报告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形成的节能量);  

(三)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核准、批复复印件(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需要备案、核准、批复的项目);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方法见附件4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先将项目奖励资金的70%部分下达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稳定运行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省财政厅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有关市(州)、县(州)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
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

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要建立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于12月底前将评价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申请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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