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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信息来源: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5-29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负面清单

阶段

概述

负面清单内容

担责依据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未进场交易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8

 

 

 

 

 

 

 

 

 

 

 

 

 

 

 

 

 

 

 

 

 

 

 

 

 

 

 

 

 

 

 

 

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招标文件不合法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0条、第51条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公示与时限不合法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18条

实质性谈判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55条

泄密

招标人泄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代理机构投标、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

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保证金相关

“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收应拒收的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64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定标规则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签订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履行合同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5条

其他

异议处理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二、投标人负面清单

阶段

概述

清单内容

担责依据

 

出借资质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

行贿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8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签订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履约保证金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履行合同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

违法分包、转包

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

恶意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三、评标专家负面清单

阶段

概述

清单内容

担责依据

 

 

 

 

禁止事项

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私下接触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四、交易平台负面清单

阶段

概述

清单内容

担责依据

 

 

 

 

 

 

 

 

 

不具备基本功能

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未统一开放

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未检测认证

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不满足安全保障要求

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3条

限制和排斥相关人

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泄密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串通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

弄虚作假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

收取费用

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5条

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5条

信息验证

未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9条

其他

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55条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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