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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5-05-1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湖北省定价目录》2025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调整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详见附件(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减免政策。对烈属、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政策实行减免或酌情给予优惠。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关于修订鄂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2〕82号),原鄂州市物价局《关于花湖开发区环卫收费标准的批复》(鄂州价费〔2008〕36号)、《关于规范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州价费函〔2005〕53号)、《关于华容区环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鄂州价费〔2002〕73号)、《关于葛店镇环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鄂州价费〔2002〕104号)文件同时废止。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鄂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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