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
为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转供电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标准
(一)转供电收费标准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照转供电主体总表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按与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相同抄表周期,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为居民的,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居民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类别为工商业及其他的,应按其当月的购电电价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其中,为代理购电用户的,应按其当月的代理购电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为市场化购电用户的,应按其当月的市场化购电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鼓励通过小区公共收益解决,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以电费为基数收取用电服务费。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二)转供电公示要求
转供电主体应当守法经营,不乱收费、乱加价,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并将承诺书公示。
转供电主体应完善终端用户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用电档案,包括户名、用电地址、电表示数、月度用电量、电费等。
转供电主体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知情权,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同时公示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等内容。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转供电主体公示的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转供电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在终端用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不断规范自身转供电价格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法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转供电主体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查处,并根据《湖北省价格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价格失信“黑名单”,对性质恶劣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投诉热线:12315
供电服务举报热线:95598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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