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下简称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中介服务透明度和服务效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和群众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4号)、《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公告如下:
一、推进事项清单标准化。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和向社会发布《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规范化指引清单》,2023年版已以鄂州发改体改〔2023〕217号文件印发和公布。每一服务事项的设立必须有法定依据,法定依据变化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严格控制新增服务事项,确需新增的,应当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对应的审批部门、中介服务的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相应明确每项事务是由审批部门委托还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推进中介市场标准化建设。坚持“非禁即入、公平竞争”市场准则,各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缓慢、市场化不充分的行业和领域,各部门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等措施,扶持和培育本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引入其他地区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
三、推进网上中介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加大“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的推广应用力度,为市场主体开展中介服务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利。完善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和淘汰机制,汇集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等数据,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平台公布,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限”约束震慑。
四、推进选择中介机构标准化。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严禁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申请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要将中介机构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作为竞争选择的重要条件。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五、推进服务指南标准化。服务指南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的具体标准,由中介机构会同相应行业协会制定。每项中介服务都要制定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明确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根据管理需要,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导对服务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中介服务合同规范制作。
六、推进服务时限标准化。中介机构为申请人或审批部门提供服务,必须实现整体提速、限时办结,公开服务时限承诺,根据申请人或审批部门的要求协商进一步压缩时限,最后通过合同约定。审批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根据服务类别、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服务时限。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环评、能评、地质评、水保评、气象评等)、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缩减中介服务时间。支持和鼓励申请人选择能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
七、推进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制作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在收费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申请人可通过“价比三家”选择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支付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部门预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政策宣传,实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通报典型案件。
八、推进协同管理标准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收费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有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违规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业务特点与行业要求,建立健全以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为主体的四方监管考评机制,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九、推进投诉处置标准化。申请人对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满意,或对审批部门审批行为不满意,以及中介机构认为审批部门损害其利益的,可按照《鄂州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新修订)》(鄂州政办发〔2021〕4号)指定的投诉渠道投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联动处理。市发改委是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统筹协调部门,涉及中介服务过程中的纠纷,也可直接向市发改委反映(邮箱ezyshjb@163.com),反映的问题须有事实证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鄂州发改体改〔2021〕148号)同时废止。
专此公告。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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