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执业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在实施过程推进落实;委托中介服务的单位可优先选择规范化管理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监管和年度考核评价,与相关部门联合对中介机构激励与惩戒。市发改委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专此公告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承诺制度(试样)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制度(试样)
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限时办结制度(试样)
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试样)
5.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试样)
6.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试样)
7.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执业记录制度(试样)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承诺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坚守诚信和履约经营,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诚信为本,合法经营,讲求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委托人依法签订的服务合同,依法依规作出的承诺一律兑现。
二、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服务窗口显要位置公布收费价目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措施。
三、压缩服务时限,简化服务流程,需经审核、现场勘查的,一般在5个工作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10个工作内办结。
四、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杜绝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努力让服务的成果使委托人满意、审批部门满意。
五、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依法经营,不实施垄断协议,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七、认真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整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明确提供中介服务的具体标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执业范围和服务性质,每项中介服务制定一个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事项。
二、详细介绍中介服务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
三、分类制作服务流程图(表),公开服务流程,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市场主体或委托人提供清晰指引。
四、严格按照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并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公示;委托人有特殊需求的,可协商修改服务指南。
五、服务指南在营业场所公开,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必要时(除商业秘密外),可通过网络公开。
六、认真接受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及时对服务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3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限时办结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压缩服务时限,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现整体提速、限时办结,公开服务时限承诺;根据申请人或审批部门的要求,协商进一步压缩时限,最后通过合同约定。
二、接受审批部门指导和督促,根据服务类别、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服务时限。需经审核、现场勘查的,一般在5个工作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10个工作内办结。
三、积极探索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缩减服务时间。
四、加强与委托人、审批机构联系沟通,熟悉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提前介入相关事项,为尽力缩短服务时限创造条件。
五、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及时学习和掌握服务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为提高服务时效打好坚实基础。
六、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任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向委托人经济赔偿,继续高效保质完成任务。
附件4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增强收费透明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规定制作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在收费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监督电话及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格的收费,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经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获得的中介服务,按照中标的价格执行。
四、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维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秩序,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收费。
六、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5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公开规范执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拓展业务的需要,在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等平台如实注册机构名称、执业范围、资质等级等信息。
三、坚持诚信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收费合法合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四、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等成果真实、合法,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
五、严禁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六、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完善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记录资料,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
附件6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行一次告知,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中介服务,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不能办理的理由、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高服务的效率和精准度。
二、丰富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利用口头讲解、答询、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同时通过服务指南进行宣传。
三、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对中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全面性。
四、对委托人未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及其它原始资料的,及时指导补充完善,直至符合受理的标准。
五、对委托人无法提供或需要其他单位提供告知资料的,积极协助提供,保持所需资料的完整性。
六、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有效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夯实基础。
附件7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执业记录制度(试样)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执业记录,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2024年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服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执业人员执业记录责任。同一中介服务由多人执业服务的,分清各人的记录责任。
二、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做好执业记录,如实详细记载提供中介服务的全过程,做到有据可查、可追溯。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四、严守商业秘密,除委托人外,禁止将执业记录违法违规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禁止将执业记录用于牟取不当利益。
五、严禁涂改、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职业记录,保持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
六、认真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执业记录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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