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精神和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文[2017]35号)工作要求,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建立红黑名单的产生、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是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前提,红黑名单制度是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多部门陆续出台了30多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履职过程中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认定红黑名单,是落实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关键所在,更是贯彻《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职责所在,对于营造“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以及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红黑名单认定和应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标准开展红黑名单评价工作。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2、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审慎认定红黑名单。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3、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重点领域
我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要从重点领域入手,统筹推进。2017年底前,重点从国家已经出台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入手,对税务、环保、食药监等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有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规定的,要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到2020年,逐步推广至社会各个领域。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信用黑名单应重点针对以下领域的失信行为:
1、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网络交易违法、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四、认定主体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各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国家没有制定评价规范、红黑名单标准的,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信用红黑名单时,应当接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可以采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意见。
五、认定依据
认定红黑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已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六、认定程序
1、红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黑名单”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应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鄂州”网站公示,并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到“信用湖北”、“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签署,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2、黑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主体;需公示的,应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鄂州”网站公示,并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到“信用湖北”、“信用中国”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签署,认定为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进行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七、信息共享和发布
1、信息内容。认定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技术规范》(鄂信用办文[2016]8号)文件规定及相关要求,规范红黑名单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包括: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相关情况。
2、发布渠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并及时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3、共享方式。信用评价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渐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使用。
八、信息应用
1、非红黑名单评价结果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领域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分类评价,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信用主体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红名单对象依法激励,对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对黑名单对象依法惩戒。
2、红黑名单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国家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对纳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省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尚未启用之前,环保、税务、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本领域红黑名单应用工作,及时将红黑名单推送至市信用办及相关联合奖惩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相关联合奖惩备忘录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落到实处。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信用联合奖惩,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
九、信用修复机制
各有关单位在制定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认定工作方案时,要将信用修复机制纳入方案内容。结合具体行为失信程度,应依法书面告知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及修复方式、操作流程。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应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失信等级变更、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并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到相关联合奖惩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十、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认定部门(单位)可将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该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十一、信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1、黑名单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退出方式包括: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认定部门同意,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2、红名单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退出方式包括:一是经异议处理,确定“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单位)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待依“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3、建立健全相关协同机制。一是信用主体失信等级调整后,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在本行业领域内进行通报,并调整监管措施。二是信用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立即将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
十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1、建立健全红黑名单举报监督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部门(单位)确定的失信等级,特别被列入“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要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信用主体认为认定部门(单位)确定的失信等级或列入“红黑名单”存在错误、遗漏或者有其他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机制。认定部门(单位)发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信用主体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应当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单位)在依法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错误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权益受损的,应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和应用审查制度,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操作流程,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7年12月12日
鄂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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