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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的原则、程序和监管办法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1-05-26
(试 行)
 
鄂发改办[2004]897号文件印发 2004年9月1日
 

  一、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原则。
2、符合公共事业投资原则,主要用于农林水利、文化卫生、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及需要引导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对一般竞争性项目,原则上不作安排。
3、符合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主要安排全省重点项目。
4、符合财政分级负责原则,重点解决全省突出问题和省本级的突出矛盾,减少对地方一般性项目补助。
5、符合保收尾、保续建、再新建原则,确保当年竣工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建设,对新开工项目主要考虑有利于争取国家的支持,有利于培植全省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
6、符合与国家投资项目配套以及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原则。
7、符合项目前期工作有关原则。
8、符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原则。
  (二)申请国家投资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家投资的方向、安排原则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再分别拟订项目选择和资金申报的具体原则。
  二、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重点
  (一)纳入国家和省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的重要项目。
  (二)病险水库、堤防加固、排灌泵站、灌区改造、人畜饮水、生态环境项目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等重要项目。
  (三)农产品深加工、汽车零部件项目和列入全省“一百家”重点大企业和“一百个”重要工业项目,以及机械、冶金、建材、化工、纺织、轻工、医药等行业中优势企业及重大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边贸市场项目;农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等重要项目。
  (五)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重要项目。
  (六)重点煤炭矿务局煤矿扩建、安全改造和矿山救护救援体系等重要项目。
  (七)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研究和建设等重要项目。
  (八)国防交通项目、水毁交通项目和扶贫公路(桥梁)等重要项目。
  (九)出口商品基地项目和省本级涉外重点基础设施、信息化重要项目。
  (十)省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景区、竞技体育训练场馆及其他社会事业重要项目。
  (十一)公检法司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环保设施以及服务业重要项目及其引导性项目。
  (十二)与国家投资配套的重点或专项建设项目。
  (十三)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省投资公司参股或委投贷的重点项目。
  (十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
  (十五)委主任办公会拟定的项目。
  三、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程序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
  (二)各地、各部门和项目法人申报的项目,由各专业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口受理。
  (三)根据第一、第二条之规定,专业处室处务会分别研究(年度或专项)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或申报建议的具体原则和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业处室向分管主任汇报后报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紧急情况下报主任,下同)审核。
  (五)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经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核,由投资处汇总形成年度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经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汇报,并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再按省政府部署下达组织实施。
  (六)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经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核后,由有关专业处室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申报。
  (七)对年初已明确项目资金投向或建设内容,但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国家投资计划尚未下达等原因没有明确到具体执行单位的资金和与国家配套等待安排资金,由有关处室拟订安排的具体原则及建议方案报分管主任审批;重要项目及资金安排报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
  (八)所有项目的核准(或审批)及资金计划下达,必须经投资处会签。
  四、项目及资金跟踪监管办法
  (一)定期报告制度。纳入国家和省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其中,省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每月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书面报重点建设处。
  (二)检查制度。对省重点项目,由重点建设处会同有关专业处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赴项目现场检查,一月一通报;对一般项目,由各专业处室或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或省直对口部门不定期抽查并通报。
  (三)专项稽察和审计制度。对省重点项目,由重点建设处会同有关专业处室和稽察办开展专项稽察,并可视项目稽察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跟踪督办制度。有关处室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须按本条(一)、(二)、(三)款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应限期督促整改,重要问题须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对项目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对项目单位资金的拨付,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五、机关各处室、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附则的有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具体责任追究制度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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