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网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就《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改委在9号令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推出八项改革。
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拟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新办法拟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拟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此外,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据商务部消息,伴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布局的加速,过去五年间,中国正式变为净投资输出国。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超过1.3万亿美元,境外资产总额达到5万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