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关于转报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光通信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鄂州临空经文〔2025〕2号)收悉(项目代码:2508-420799-04-01-962442),该项目由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口岸和投资促进局备案,项目主要新建年产300万只光通信器件生产线。该项目为在年产能150万只光通信器件(项目代码:2509-420799-04-03-743962)项目基础上扩建二期,扩建后企业光通信器件年产能合计达到450万只。
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7年9月投产达产后,企业(含一期、二期)年碳排放总量3782.8234吨,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080.1483吨标煤(等价值为2656.9026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866.8248万千瓦时,年耗新水5.4238万吨,年耗氮气1.095万立方,年耗压缩空气2.19万立方。
二、该项目对鄂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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