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改环资[2015]63号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鄂州市雨台山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的审查意见
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鄂州市雨台山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鄂州市雨台山水厂工程总规模为25万m3/d,现状净水规模10万m3/d;本期扩建规模7.5万m3/d;预处理、深度处理及废水回收处理建设规模含现状供水规模,共17.5万m3/d。
三、项目耗能品种及耗能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959.20tce(当量值)。1、年消耗电量:780.43(万kWh)按当量值折标煤:959.15(tce);2、年消耗新水量:0.06(万t)折标煤:0.05(tce)。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35kgce/m3,本项目的能效水平在国内同类企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项目建设期间,要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特别是水泵、电机、变压器、空调、照明器具等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并将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指标列于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系统;外墙保温型式采用自保温;加强废水回收循环利用。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
六、项目能耗总量、建筑面积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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