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改审批〔2020〕229 号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葛店菱湖一品商住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武汉月恒〔2020〕05号)及有关材料、承诺书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代码:2019-420796-70-02-005491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用地面积83635.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9425.97平方米,容积率2.8,绿地率30.3%。
主要建设内容包含12栋高层住宅建筑、3栋多层住宅、4栋2-3F商业建筑和1栋3F的8班幼儿园。
三、项目耗能品种及耗能量: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1623.06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261.81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875.87万千瓦时,年耗新鲜水49.76万吨,年耗天然气41.50万立方米。
四、项目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内。
五、项目能源品种、能耗总量、建筑面积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报告审查。
六、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作为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我委将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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