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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景城项目核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8-07-24

鄂州发改投资2018204

 

关于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景城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州鑫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阳光景城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鄂州鑫源房产〔2018〕0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居住品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同意你公司建阳光景城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8-420704-47-02-043657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寿昌大道南、吴都春天南侧地块。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该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72317.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0211.2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238619.8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19769.79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3726.30平方米,物业、配电房等其他建筑面积5123.74平方米);不计容面积41591.42平方米。项目容积率3.30,建筑密度25.74%,绿地率35%。总户数1699户,地下停车位1100个。

四、项目总投资为102088万元,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即20418万元

五、项目区域内的供水、雨污排放、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节能环保、抗震、消防、人防等与项目同步实施。

六、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项目建设发包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鄂州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鄂州规设字[2015]第12号 延期、市规委会2018年第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总平面图和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阳光景城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州土资函[2018]9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调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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