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鄂州客运站站前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鄂州客运文〔2026〕02号)收悉。鉴于鄂州客运站站前停车场与鄂州火车站南侧地块配套停车场定位相同,主要服务火车站往来办事群众及出行旅客。为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规范停车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鄂州客运站站前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至与鄂州火车站南侧地块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致,继续实行试行收费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和中型车2元/辆·小时;车辆停放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每辆最高不超过20元;
(二)车辆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放,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在实施收费前,你公司要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以上收费政策试行2年。试行期间,你公司要做好与成本相关的收费账目,为以后制定正式标准提供依据。
七、该批复自收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发改委关于鄂州客运站站前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州发改价格函〔2025〕55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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