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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关于鄂州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州发改价格〔2025〕22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5-10-16

各区发改经信、民政局,葛店经开区经发、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全市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价费〔201543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二、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最高限价管理(详见附件)。各公办公营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以下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对入住老人的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或实际成本据实收取。 

  三、以上各项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结算。 

  四、各区发改、民政部门要督促各养老机构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五、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鄂州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最高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民政局 

20251016 

  附件:


鄂州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最高标准

床位费 

/床·月 

护理费(/人·月 

伙食费 

   

双人间 

300

自理 

500 

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状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介乎三者之间的护理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半失能 

900 

全失能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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