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卫发〔2023〕1号)文件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你院医养中心养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床位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鄂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43号)规定执行,即“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已备案的,按备案价格执行”。空调费及防压疮气垫床床位费,按鄂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标准执行。VIP套房等特需床位费,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护理费
护理费包括基本养老护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不涵盖特需护理服务、门诊及住院临床治疗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医院级别、老年人能力等级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差异分别制定,详见附件1。
(三)其他项目收费
1、伙食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或实际成本据实收取。
2、针对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如一对一护理等特需生活或护理服务),费用由供需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参照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二、护理服务内容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老年人能力等级分为五类,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你院医养中心需按不同能力等级提供对应养老护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收费管理
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实行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费。除本通知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你院医养中心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费用区分
患有特殊并发症慢性病人及危急重症后康复患者,若需超出附件2所列服务内容且未达到住院指征,应纳入医疗门诊服务。其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结算,不得纳入养老服务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三)运营与监督
1、你院医养中心开展养老服务,需单独核算或建立单列备查账进行管理。
2、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3、收费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每月需向服务对象提供费用清单及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4、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依法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市中医医院医养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明细表
2.市中医医院医养中心护理服务内容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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