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经开区经发局:
你局《关于转报核定葛店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葛经发〔2025〕6号)、《关于转报核定葛店经开区招商展示中心停车场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葛经发〔2025〕4号)收悉。鉴于你局所报葛店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招商展示中心2座停车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停车场,经研究决定,该2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工作日白天7:00(不含)--晚上7: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6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4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8元;
2、工作日晚上7:00(不含)--次日7:00(含):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
3、双休日和节假日:小型车辆(七座以下)停放每辆每小时0.5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其他型车辆(七座以上)停放每辆每小时1元,全天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以上2座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2、进入停车场停放1小时(含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在实施收费前,你局要督促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批复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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