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城镇管道天然气居民和非居民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一)联动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居民、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采购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下同)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一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逐步过渡到按半年、按季度、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
(四)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
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³。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差额处理
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可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综合购气价格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部分、前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七)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1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城镇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注重宣传引导。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州价〔2018〕69号)、《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州发改价格〔2020〕301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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