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城发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我市主城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城发智停函﹝2023﹞4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鄂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价服〔2017〕64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市文明办要求,我委严格遵照政府定价程序,先后对我市主城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服务项目开展了成本调查、组织召开了消费者代表和相关部门座谈会、通过市发改委官网公开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网易新闻等新媒体收集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经我委价审会和委党组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主城区(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批复如下:
一、收费时段
当天早上8:00(不含)至晚上20:00(含)。
二、收费范围
一类区:东起凤凰路、南至滨湖南路、西至江碧路、北至沿江大道范围内;二类区:东起大桥路、南至葛山大道、西至江碧路、北至沿江大道范围内(除一类区外)。仅限于市城管委批准划定的主城区主干道及非机动车道内安装有地磁收费系统的停车泊位。
三、收费标准
一类收费区域:停车两小时(含)以内(首半小时免费),每半小时收费1元;停车超过2小时,每半小时收费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当天每泊位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大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二类收费区域:每小时(含)收费1元(首半小时免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当天每泊位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大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四、下列情形免收停车费
(一)停放半小时(含)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当天晚上20:00(不含)至次日早上8:00(含)时间内停车;
(五)在未安装地磁系统的道路停车位停车;
(六)在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比照国家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规定免收停车费。具体免费时间以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时间为准。
五、其他要求
(一)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三)对老旧城区内需要长期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车主应当实行月票、季票、年票等优惠措施;
(四)在实施收费前,你公司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网络传媒平台,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间,你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各类型车辆停车时长、收费金额、免收的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以及按规定支出的费用项目、金额等与定价成本相关的要素做好详细纪录。试行期满1年后,我委将适时对你公司城市道路停车服务运营情况开展成本监审,然后再以实际运营成本为依据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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