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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18-09-27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

收费行为的通知

鄂州价费〔201863号

 

市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区经发局(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1号)规定,自2018年1月5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收费项目取消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行为,保持价格相对稳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的通知》(鄂价费〔2018〕61号)精神,现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各机动车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收费水平,不得以实行市场调节为由,在检验检测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乘机涨价。

二、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真实醒目地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条件,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三、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应遵循自愿选择和公平竞争原则,车主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不得强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服务并收费。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要求,推进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年检)、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相同检验检测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

四、对检验检测价格明显上涨的,根据《湖北省“晒成本”实施办法(试行)》(鄂价成〔2017〕148号)和《湖北省成本调查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鄂价成〔2017〕149号)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检验检测开展成本调查,并向社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

五、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发现企业有涉嫌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由省局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和处理。

 

 

鄂州市物价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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