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马鞍山公墓销售价格
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州价服函〔2018〕22号
鄂州市马鞍山公墓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马鞍山公墓销售试行期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规定,现就马鞍山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公益性公墓价格未列入2018年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及“目录之外无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的要求,我局无权制定该项目价格。
二、放开后的公益性公墓价格由你公司根据经营成本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照高、中、低分档设置不同价位的公墓(墓穴、墓位),在服务区域醒目位置常态化公示,供用户选择。
三、在实施公开销售前,你公司需向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报送公墓的墓穴规格、位置、等级、销售价格及服务内容等资料;同时,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严格规范服务和价格行为。
四、今后若国家、省对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有新的文件规定,则从其新规定。
特此复函。
鄂州市物价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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