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停车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州价服函[2018]14号
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鄂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价服[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局成本监审和价审会集体审议,现将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停放实施计时收费,小型车辆(七座及以下机动车)每辆每小时3元,中型车辆每辆每小时4元;
(二)车辆停放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每延长1小时加收1元;
(三)机动车停放24小时内,小型车辆收费最高不超过24元,中型车辆最高不超过30元。车辆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鼓励对就医人员停车采取凭就医凭证实行收费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你院与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协商确定。
六、在实施收费前,你院要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优惠办法、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群众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鄂州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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