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州价〔2016〕15号
各区物价局、卫计委,市内各医疗机构,湖北圣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9〕239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169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日2.80元,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1.40元。
(二)无固定病床的,农村卫生室每单位每月40元;其它机构按经营规模和医疗废物产生量,由处置企业与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双方商定。
二、上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已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和病房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三、执行上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后,病房床位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农医〔2015〕169号)执行。
(二)非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本通知附表(《鄂州市非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执行。
四、医疗机构院内前期医疗废物收集发生的费用,不再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中提留,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列入医疗服务成本。
五、收费范围:鄂州市辖区内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
六、执行时间:上述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自2016年3月25日起执行。
附表:鄂州市非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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