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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16-08-17

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州价费〔2016〕37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88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规定,现将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是指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

  二、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自主制定培训费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学员和驾驶员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载明收费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收取包括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考场模训费、看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对参加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

  六、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

  七、驾驶许可考试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驾驶员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应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强制服务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一、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通知从2016年8月20日起执行,《鄂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费〔2014〕50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物价局

                                                  2016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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