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鄂州价费〔2015〕76号
各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结合我市建立城乡污水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系统的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和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如下:
一、征收标准:我市污水处理收费市区、葛店开发区及重点建制镇实行统一标准,居民0.95元/ 吨,非居民1.40元/ 吨。
二、征收办法:按现行征收办法和渠道不变。
三、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重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农村地区农民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优待政策:城(镇)低保户家庭月用水量在7吨以内免收费,超过7吨以上的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五、执行时间:市区、葛店开发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按售水量随水代征,从2016年元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各重点建制镇由各区按照本通知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16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六、请各执收单位认真搞好收费公示,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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