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鄂州价[2015]25号
市水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鄂州玉泉水司字[2014]13号)已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4]72号)等规定,结合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你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
序号 |
用水类别 |
现行价格 (元/m3) |
调整后价格 (元/m3) |
|
1 |
居民生活(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内) |
24 m3(含) |
1.25 |
1.48 |
24 m3(不含)-32 m3(含) |
1.88 |
2.22 |
||
32 m3(不含)以上 |
2.50 |
4.44 |
||
2 |
非居民 |
1.72 |
2.30 |
|
3 |
特 种 |
4.00 |
7.50 |
注: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第一级水量6 m3(含)、二级6 m3(不含)—8 m3(含)、三级8 m3(不含)以上。
二、水价分类按《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执行范围为你公司(含玉泉自来水公司、葛华新城自来水公司、梁湖新城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
三、对社会救助部门核准的城乡低保户及农村“五保户”按每户每月4元(含原补贴)给予水价补贴。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价格执行。
五、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的转供单位或物业小区供水的趸售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供水企业要建立还贷专项资金,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逐步减少贷款余额,不断降低供水成本。
(二)按规定将阶梯水价增加的收入,用于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
(三)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深入内部挖潜,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降低水损。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七、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价格从2015年5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鄂州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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