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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13-08-23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州价费﹝2013﹞77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市属于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不能按照上述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我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区域800元/平方米。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执行。

五、新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市人防办接到通知后,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搞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附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

附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358号令)

 

(附一、附二略)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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