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1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定价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成本监审,规范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项目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正式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视为不具备定价成本监审条件,在制定试行(暂行)价格时可不开展成本监审,正式营业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定价部门须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
三、本《目录》所列项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列入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并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听证前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五、新增政府定价项目,在正式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前,视相关文件规定或工作需要开展成本监审。定价权限调整的定价项目,成本监审权限相应调整。退出《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六、本《目录》所称“市(州)”,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所称“县”,均包括县级市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授予定价权的区。“市(州)”“县”分别负责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
本《目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3日
湖北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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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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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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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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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 |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容量电价或电量电价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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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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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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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州)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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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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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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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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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自来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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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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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 |
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成本 |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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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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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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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含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的线路客运)运营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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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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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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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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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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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高等教育 |
公办高校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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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
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育培养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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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住宿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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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公办学校(仅限住宿制)住宿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仅限公办城市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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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服务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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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住宿(仅限住宿制)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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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
学科类线上校外培训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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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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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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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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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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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托育服务 |
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保育成本、住宿(仅限住宿制)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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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含光荣院)基本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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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基本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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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基本服务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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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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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收费成本、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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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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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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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鉴定服务成本,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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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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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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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成本 |
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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