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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0-02-0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景区门票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景区门票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营者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其他完整有效的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 经营成本,指经营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职工薪酬、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景区规划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景区正常经营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包括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折旧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二)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劳务费、税费(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景区正常运营有关,但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有专项资金来源的或者单独收费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捐赠、赞助、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核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淡旺季实际在岗职工人数的平均值据实核定。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季节性较强的,淡旺季职工人数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景区门票收入的5‰。

第十四条 广告宣传费,指与景区游览服务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宣传周期摊销,但不得超过当年门票收入的15%。

第十五条 绿化维护费, 指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的日常绿化及其维护支出,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没有受益年限的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六条 景区规划费,指新建景区或者景区内新建景点的设计规划费,按照不低于20年摊销。

第十七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有维护周期的,采用待摊方式按照维护周期摊销;没有维护周期的,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八条 维修费(不包括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修理和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总原值的2%。

第十九条 核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体现公益性。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合理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计算。

文物、古建筑、珍贵名贵动植物、陈列品、艺术品,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景区游览服务与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其他业务成本共同核算的,其中使用固定资产或者人员能够明确划分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或者人员数量比例分摊共用成本。无法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量分摊的,按照各业务收入比例进行合理分摊,核定相关成本。

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售票景点的,按照景点分别归集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费用;不能分别归集的,按照景点收入比例、游客人次比例、职工人数比例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景区运营相关的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的、由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特许经营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支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 年接待游客数,包括全票价游客、优惠票价游客和免票游客。

年接待游客数超过设计游客接待量60%的,按照实际游客数分类据实核定;未达到60%的,按60%分类折算核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游客数为全票价游客、各类优惠票价游客折算数、景区自行免票游客数之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免票的游客,不计入标准游客数。

优惠票价游客包括: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票价格优惠的游客;会员卡或月、季、年票游客;旅游团队游客。

优惠票价游客折标准游客数=∑优惠票价游客数×对应优惠票价/全票价

第二十八条 景区门票定价总成本、单位定价成本按照下列方法核算:

定价总成本=经营成本+期间费用-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标准游客数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成本资料,并将发生费用调整计入本办法对应项目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鄂价成〔2015〕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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