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845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办函〔2021〕22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失效日期: | 2071年06月09日 |
附件
鄂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惠企政策 事项名称 |
责任单位 |
联系电话 |
文件依据 |
奖励措施 |
一、财政资金支持类(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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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027-60896572 |
《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 |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2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027-60896572 |
《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 |
对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3 |
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补贴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027-60896563 |
《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 |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
4 |
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补贴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027-60896563 |
《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科创办〔2019〕2号) |
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
5 |
对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对获评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027-60830646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鄂州政发〔2019〕3号) |
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1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
6 |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52 027-56929579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 |
7 |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6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8 |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56929575 027-60830819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
9 |
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53 027-56929598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
10 |
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6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
11 |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50 027-56929597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
12 |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50 027-56929597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 |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
13 |
对首次进规和复进规工业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027-6083086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任务清单及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9〕8号) |
对首次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进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
14 |
对鄂州市农村客运经营补助 |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
0711-5111105 |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客运经营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州交运发〔2019〕15号) |
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助按照相关标准和期限投保或续保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责任险,且投保期间内正常营运的客运车辆享受全年的全额补助政策;农村客运车辆4G动态监控流量信息和服务费实行全额补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按规定在具有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合格,凭合格证明及培训费收据享受每人不超过500元补助。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性亏损经测算或审计后确定补助比例。 |
15 |
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的政策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027-60281028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 |
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奖励性补助等方式为辅的支持民办学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公共财政扶持体系。 |
二、税费政策支持类(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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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027-6035850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17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027-60660906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明确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18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027-60660906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19 |
公安机关取消收费 |
市公安局 |
0711-3752305 |
《鄂州市公安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七条措施》 |
对新车上牌、补换驾驶证、补换行驶证、补换登记证书、补换号牌、办理临时号牌、车辆过户(包括证件和号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备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保安员证考试等11项事项取消收费。 |
20 |
(删除: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获得用水零收费。)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零收费 |
市水务集团、鄂州供电公司、市安泰天然气公司 |
1.027-60229350 2.95598 3.96501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
21 |
工业生产厂房免建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市人防办 |
027-53083230 |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 |
对工业生产厂房免建免缴易地建设费。 |
22 |
排污权交易手续服务费减免 |
市生态环境局 |
027-60281806 |
《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20〕15号) |
减轻企业排污权交易成本,对转让方为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储备机构的,由转让方承担交易手续服务费。 |
23 |
对民办学校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的政策 |
市教育局、市税务局、鄂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安泰天然气公司 |
027-60281028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 |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
24 |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享受政策 |
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
027-6066082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三、审批措施支持类(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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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
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027-60670771 027-60896095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40号) |
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逐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或当面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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