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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发布日期: | 2016年11月17日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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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
领域的实施意见
科工计 〔2012〕7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 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
(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
(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 ,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
(六)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需上报备案申请表。对于既有政府投资、也有民间投资的放开类项目,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七)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八)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产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 其中,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
(十)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需事前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具体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军民间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民营企业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领域和涉密等级,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等。
(十二)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十三)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应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申请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十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任务。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五)本意见鼓励进入相关领域的民间资本,仅限于境内资本,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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