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2019年度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含2018年底下拨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按照相关要求,共计108838万元项目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包括:2018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89638万元(含重点县79586万元、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3952万元、质检体系项目6100万元)、荆楚大地宣传和营销平台项目3000万元、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3000万元、应急供应体系项目3500万元、省属企业资源整合项目5000万元、低温和准低温库改造项目4000万元、军粮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200万元、粮油市场监测与统计项目500万元。
二、评价内容及评价方式
(一)评价内容。根据各个项目的绩效目标,从项目资金情况(含资金到位情况、执行情况、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含产出、效益、满意度)等两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由各级发改(粮食)部门和项目单位填写绩效自评表(附件1),各级发改(粮食)部门需根据评价情况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
(二)评价方式。本次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合项目资金实际情况和资金管理要求,组成评价小组进行绩效评价。省直专项的“荆楚粮油”公共品牌等营销宣传项目,直接对承办单位湖北荆楚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评价;转移支付到县市的“优质粮食工程”等7个项目,随机抽取现场评价点进行评价。
三、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方法步骤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应准备项目申报材料,7月10日前完成项目自评工作,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项目年度总结材料(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情况、主要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市(州)、县(市、区)自评。市(州)、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进行评价,按项目类别填写辖区内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1),统筹形成辖区内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附件2),市(州)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省粮食局备案。
(三)随机抽取现场评价点。省粮食局委托第三方成立绩效评价小组,按照资金覆盖率和项目覆盖率不低于30%的原则随机抽取相关县(市)和单位作为现场评价点。
(四)省级评价。评价小组与县(市)相关部门座谈,收集相关资料;查看项目档案和财务会计资料;对项目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满意度调查。评价小组离场前就评价的整体情况,向项目单位、当地相关部门反馈。评价小组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比,结合现场评价情况,撰写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整改问题清单。
(五)问题整改。省粮食局根据问题清单,提出相关问题的整改意见,下发整改报告,市(州)督促辖区县(市、区)认真整改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反馈至省粮食局。
五、结果运用
本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步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得分较高的市(县)及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对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减、停止或收回资金,直至取消粮食等相关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此次绩效评价的组织联系工作由省粮食局规划财务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项目进度、资金到位、实施效果等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负责辖区项目备案、自评、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分析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绩效评价质量。
(三)各市(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此次绩效评价辖区内衔接工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和问题整改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于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评价小组进驻各现场评价点开展工作,7月底完成评价点的现场评价工作按时提交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报告。
(五)文件附件请在省粮食局政务网站上下载。
省粮食局联系人:郑从标 联系方式:027-88874470
邮 箱:1165699884@qq.cn
附件:1.XX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2.2019年度××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湖北省粮食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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