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21年12月29日市政府发布的《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版)》(鄂州政办发〔2018〕39号)经评估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近期,市发改委牵头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2月8日—2025年3月10日。
联系人:市发改委 何 川
电 话:027-60830880
邮 箱:ezsfgwtzk@163.com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中段鄂州市发改委大楼
邮 编:436000
附件:
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带动作用,促进项目入库,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对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作出贡献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
(二)奖励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策划、调研、考察、咨询服务、编制资料、审批(审、核、备)、用地、规划和报建等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实质性开工且已申报纳入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方可实行奖励。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
对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实施:
(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每个项目0.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二)总投资5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总投资1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按每个项目3.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总投资50000万元(含)以上,按每个项目5.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奖补资金。
(二)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每年拨付一次。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5日前统计各区、葛店经开区和临空经济区新增入库项目情况,核实后拟订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区、葛店经开区和临空经济区。
(三)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策划、调研、考察、报批等工作中的各项报告的编制、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区域评估和工作推进中发生的差旅、会务、协调等相关费用。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随意改变补助资金的用途。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不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日起施行。市政府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办法(修订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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