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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含油,下同)承储企业及存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存)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鄂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22〕4号)《关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鄂粮函〔2022〕33号)《鄂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存)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指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下达的企业。存储企业指经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受委托代为存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承(存)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存)储企业及其出资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存)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并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承储企业从事粮食政策性和经营性必须做到“四分开”。
第二章 费用补贴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是市级财政为保障市级储备粮正常运营而安排的储备粮贷款利息(以下简称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质量检测费用、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等各类补贴,补贴标准3-5年调整一次。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提出我市费用补贴拨付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将费用补贴及时拨付至承储企业和相关单位。市级储备粮费用包括:
(一)贷款利息,指承储企业承担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保管费用,指承(存)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产生的日常管理费用。
(三)轮换费用,指承(存)储企业因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资产折旧和仓库设施维修费用,指承(存)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购置(建设)相应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以及承(存)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进行的仓库(含油罐,下同)设施维修费用。
(五)质量检测费用,指检测机构开展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相关工作和提供相关业务场所等合理费用支出。市发改委(粮食局)委托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相关工作。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包括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和质量抽检监测工作。
(六)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指市发改委(粮食局)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开展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审计及相关检查等工作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补贴标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一)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按照市级核定的库存值×市级储备粮贷款利率。市级核定的库存值=市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承储计划规模,市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根据LPR及当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确定。
(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粮食(稻谷)每年每斤0.07元、成品粮按照每年每吨300元。
(三)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由市财政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按一定比例包干到承储企业。储存一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按6元/百斤的费用补贴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不给予价差亏损补贴。储存二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轮换费用按6元/百斤补贴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价差亏损根据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储备粮轮出年与存粮生产年限之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增幅额5元/百斤以上的,价差亏损补贴按增幅额65%的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价格增幅在5元/百斤及以下的,价差亏损补贴按3元/百斤标准包干到承储企业。储存三年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另行确定。成品粮参照食用油标准按照每年每吨300元标准给予轮换费用。
(四)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地方财力和企业实际,按照粮食每斤0.01元,食用油每吨50元标准,统筹资金予以安排。
(五)质检检测费用补贴标准。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检验费用补贴标准为粮食每年每斤0.0015元;质量抽检监测费用补贴标准为粮食每年每斤0.0005元。
(六)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从粮食工作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 补贴测算和拨付方式
(一)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3项补贴,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预拨至承储企业。
(二)相关费用补贴实行“年初预付,年终清算”,每年4月30日前完成预拨,年底清算,多退少补的部分在下年度预拨时进行抵扣或补拨。承储企业收到相关费用补贴后,应及时支付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实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预拨的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产生的利息,归承储企业所有。
(三)轮换周期结束年度对整个周期的轮换费用补贴进行清算,清算时不同品种的轮换数量单独核算。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经验收确认的轮换数量超出承(存)储计划数量的,按承(存)储计划数量进行补贴;经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未达到承(存)储计划数量的,按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进行补贴。
(四)承(存)储企业收到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资产折旧,计提折旧后和剩余的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承(存)储企业仓库设施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含维护)等方面。资金使用应遵循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两年仍未完成支付的(已进入采购流程的除外),抵扣下年度费用补贴。
(五)质量检测费用补贴按照市级储备粮规模数量×补贴标准测算,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补贴由市发改委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在粮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实行据实补贴,其他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补贴充实轮换风险金,承(存)储企业不享受超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当年的轮换费用补贴不足以弥补轮换亏损的,承(存)储企业可申请使用轮换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三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市级储备粮油补贴”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等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市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根据市级核定的入库成本、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由市农发行及时、足额收回销售款和发放贷款。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应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根据轮换进度发放。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计划调减、动用、退出、取消时,全部销售款应及时归行,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销售款低于市核定库存值的,动用轮换风险金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销售款高于市核定库存值的,按规定全额充实轮换风险金。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出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平台应在市级储备粮交易验收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销售款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承储企业应及时偿还市级储备粮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在销售款资金归行后的2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储备粮贷款。
第四章 成本价和动用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入库成本价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应结合粮食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和政策情况,适时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替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向市政府请示据实弥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交市级财政。动用后补库的市级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发布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时、限价、限量、增加轮出,以及提前或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期间的轮换架空期及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第五章 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承(存)储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和反映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补贴收入等情况,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半年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年度审计制度。对市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每年审计一次,对承(存)储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扣除相应补贴资金。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充实、未及时归还、违规使用轮换风险金和未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在确保市级储备粮及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暂停拨付费用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储备粮存储计划。承(存)储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的,抵扣下年度相关费用补贴。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承(存)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报告,经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据实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费用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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