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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化办关于明确分工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优化办 日期:2022-07-13
 

鄂州优化〔202220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州电信公司、鄂州移动公司、鄂州联通公司,鄂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安泰天然气公司: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共有9条政策措施。为做好落实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意见,结合部门职责,现明确分工如下,市优化办将强化跟踪督办,并请有关监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

一、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对2022年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有1个月(含)以上亏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2022年6月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安泰天然气公司

二、实行困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缓缴政策。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省内新冠肺炎疫情封控区域内,封控7天及以上出现电费缴纳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缓缴3个月电费出现1个及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有1个月(含)以上亏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6个月电费,欠费缴纳期限最晚延长至2022年12月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鄂州供电公司)

三、降低电力市场用户用电成本。自2022年6月1日起,水电等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剩余电量的差价收益,由代购电用户调整为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增设月内双边协商交易,取消月度交易二次出清门槛(按火电企业已参与交易电量比例分配),提升市场低谷电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市场化交易用户多用低价低谷电量;当交易电价达到国家规定的允许上浮上限后,发电、用电双方均不再执行0.01元/千瓦时的加价措施。(责任单住:市发改委,鄂州供电公司)

四、减免电力市场考核费用。对参与2022年6月底前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已申报而未成交的电量,可自愿向湖北交易中心申报冲抵当月偏差电量。对燃煤火电实际发电量与交易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电量,按全部燃煤火电年度分月交易平段均价结算,免于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鄂州供电公司)

五、实施大工业用户专项分享机制。增购更多省外低价电,1-5月水电、新能源大发带来的发电侧市场交易偏差电量价差空间,以及增购的省外低价电价差空间,全部由全省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市场用户分享,分享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鄂州供电公司)

六、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减免租金1个月,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2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推动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降费提速。以2021年12月当月单位带宽平均资费为基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0%。采取直降、提速、融合优惠等措施,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精准降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鄂州电信公司、鄂州移动公司、鄂州联通公司)

八、支持物流行业纾困解难。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运物流行业“两企两个”群体,即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以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对“两企两个”贷款力争做到专项再贷款使用全覆盖。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交通局)

九、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2022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并可在5%-12%的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缴存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优化办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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