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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8-09-06

鄂州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备注

市发改委(3项)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4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6号修订)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检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3

对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项目的检查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鄂政办发[2002]79号)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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