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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7-05-15

         市发改委印发关于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鄂发改法规〔2016660号)要求,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鄂州市发展改革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515 

鄂州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在我委全面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发改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委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委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公开,依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  我委负责统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对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我委所有业务科室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我委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数据库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我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通过鄂州市发改委门户网页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100%全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我委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建立且录入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鄂州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条  我委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对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信用鄂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信息,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我委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对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国债资金项目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鄂州市发改委门户网页发布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  我委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分类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四条  我委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对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应保证当年至少检查一遍。对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市级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市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区级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我委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八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与反馈情况录入电子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鄂州市发改委门户网页公开上一年度检查的执行情况。

公开内容应包含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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