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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8-01-24

各区、开发区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

为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2018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提高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发改办发20188号)、《鄂州市节能监察实施细则》(鄂州政规〔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鄂州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州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2018123

附件

鄂州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鄂州市节能监察实施细则》等节能法律法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发改办发〔20188号)文件要求,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20l8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体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62号)、《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7]27号)、《鄂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州政发[2016]18号)文件为指导,围绕省下达我市2018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加强节能监察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把节能监察作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全市节能监察能力,创新节能监察工作方式方法,拓宽节能监察范围,强化节能监察结果运用,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推动。坚持部门互动,市、区联动,依据省级统一部署,统筹推动我市工业、建筑、 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察,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依法监管。对违法单位坚决依法整改,强化节能监察结果应用并督促跟踪,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干台,在“信用鄂州”、“信用湖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工作目标

按照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中的作用,促进用能单位降耗增效,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得到有效控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明显提升依法用能意识明显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全力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对我市“千家”企业开展节能监察,“万家”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用能单位监管范围,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开展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各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万家”企业的日常监管(详见附表)。其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由各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措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执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及落后工艺等情况 。

    (二)各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1、工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根据工业主管部门节能计划,配合工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工业领域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钢铁行业能耗限额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电机、高耗能配电变压器等情况。
    2、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根据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节能计划,配合公共机构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大、中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能源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节能工作负责制、节水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用能部位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等情况。
    3、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节能工作计划,配合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大型公共建筑、企业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节能技改等情况。
    4、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根据交通主管部门节能工作计划,配合交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交通领域企业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交通客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等情况。
    5、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6、2017年整改事项复查。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对2017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和不合理用能等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处理,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节能推广宣传

根据省、市2018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安排,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宣传、推介。同时开展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征集工作,组织我市企业申报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

(四)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组织区节能监察人员参加省节能监察中心能力培训确保全市节能监察人员节能执法能力逐步提高。进一步推进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与政策落实,完善区级节能监察体系,实现全市各区均成立区级节能监察中心,人员与设施配备逐步完善,能够独立开展各自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

、工作要求

    (一)各区、开发区经发局要结合各自辖区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区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于3月底之前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节能监察工作

    (二)各区、开发区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18年各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考核。

    (三)各区、开发区经发局汇总本区节能监察情况,于12月15日以前将节能监察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节能监察中心于12月30日以前将全市节能监察总结报告报市发改委。

(四)市、区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在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节能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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